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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 ...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名稱,如附表一。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 ...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第28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28-4.二 ...
勞工於停工期間,應由雇主照給工資。第二十八條(發生職業災害之必要善後措施)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僱主應即 ...
第28條(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之義務)【相關罰則】第1項~§33;第2項、第4項~§32;第2項第1款~§31;第2項第2款~§32.﹝1﹞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僱主應 ...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 ...
第32條(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之實施)【相關罰則】第一項~§45;第三項~§46;第二項~§48.﹝1﹞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