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選規定 2024 概念懶人包 LINE/TikTok/Facebook 討論到幾樓?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2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3-全國法規資料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7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1 - 法源法律網,地方制度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地方制度法§81-全國法規資料庫,地方制度法§82-全國法規資料庫,補選-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
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之。但總統解散立法院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 ...
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 ...
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當選人於就職前死亡或於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區域...應自死亡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 ...
補選是為遞補政治職位的出缺而舉行的非常規選舉,只會在一個或多個政治職位(例如民選政務官、議會席位)有出缺時才會進行,以補回空缺職務的餘下任期。補選能夠維持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