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者有其田條例 2024 概念懶人包 LINE/TikTok/Facebook 討論到幾樓?...
法規名稱:,廢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左列出租耕地,一律由政府徵收,轉放現耕農民承領:一地主超過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保留標準之耕地。二共有之耕地。
所有條文·第一條(立法依據).本細則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佃雇農之定義)·第三條(田畑之認定標準)·第四條(不予 ...
第一條(立法依據).本細則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佃雇農之定義)·第三條(田畑之認定標準)·第四條(不予徵收放領之 ...
﹝1﹞本條例所稱地主,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其不自任耕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僱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份外,以出租論。但果園、茶園、工業原料 ...
本條例所稱地主,指以土地出租與他人耕作之土地所有權人,其不自任耕作,或雖自任耕作而以僱工耕作為主體者,其耕地除自耕部分外,以出租論。但果園、茶園、工業原料、改良 ...
民國42年1月26日………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實物土地債券條例」。民國42年3月6日…………………台灣省政府通過「耕者有其田條例台灣省實施細則」。民國42年3月 ...
耕者有其田...1953年政府徵收私有耕地轉售給承租佃農的政策。是土地改革的最後階段工作。政府為扶植自耕農,繼1951年實施公地放領後,進而徵收私有出租耕地,由現耕農民承 ...
1953年1月26日,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以總統令公布「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72。「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規定,地主可保留水田三甲或旱田六甲,其餘由政府用徵收補償方法交 ...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是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實施的一系列土地改革政策之一。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實行三七五減租,於1951年實行公地放領,於1953年實行耕者有其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