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12條第6項 2024 概念懶人包 LINE/TikTok/Facebook 討論到幾樓?...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 ...
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繼續曠工」,係指勞工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無故繼續不到工者而言,其受核准請假之日,不得併予計入繼續曠工之範圍,亦不因其中間隔有該 ...
2018年11月20日—申言之,「繼續曠工三日」規範內容為「繼續曠工」之日數為三日,而該三日性質不限於須三日工作日,即所謂「繼續曠工三日」,係指「實際應為工作之日,繼續 ...
(一)按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由此規定可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1.勞工無正當 ...
(1)依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雇主如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開除勞工的話,該被開除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2)該被開除之勞工,亦不符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 ...
2002年12月25日—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 ...
主管機關及多數法院見解認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所謂「曠工」,是指勞工「全日」均無故未提供勞務,定義上與遲到、早退並不相同。因此,如果勞工只是遲到或早退, ...